二親等間財產移轉,是否舉證屬於買賣關係,影響稅負甚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陳君於今年8月間移轉土地給給其弟,經國稅局查核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移轉,但陳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價款為 700萬元的買賣契約書,以及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陳君弟弟購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陳君之弟本人從定期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所支付的 價款證明,國稅局經查核屬實,所以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張三以買賣名義,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轉讓給子女兩人,因兩名子女均未成年,似無足夠自有資金購買這些不動產的能力,因此遭檢舉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張三君及其子女說明,資金來源是歷年自張三受贈數筆現金累積而來,並提供支付張三不動產價款流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