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
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
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
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
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
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
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
一般民眾分不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別,
「連帶保證人」就等同另一個借款人,銀行在求償時,會同時向主要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追討;
「一般保證人」則是站在第二線,當主要債務人償還不足時,才需負起還錢責任。
他說,過去接獲很多陳情案,一些未成年子女當父母的連帶保證人,結果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
現在修法,是要回歸「保證人」站在還款第二線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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