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答: a.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I.    故意行為所致。
       II.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b.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2. 問: 因感情糾紛,一時想不開,而駕車衝入河中遭溺斃者,是否可獲得本保險之保障?   
答: 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其駕駛人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依法不予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至於車內乘客溺斃,若屬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情事(如兩人相約自殺),亦無法領取保險金或補償金。反之,若乘客並非與駕駛人串通或相約自殺,仍可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問: 通緝犯甲騎乘已通報失竊之機車,為逃避追逐之警車與被保險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傷下半身癱瘓,甲得否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答: 不行。通緝犯甲明知贓車而騎乘,已犯搬運贓物罪之行為,又因其為逃避警方追逐與他車擦撞而受害,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理賠。



4. 問: 某甲左腳裝義肢,未參加殘障鑑定核發可駕駛特製車之駕照,駕駛非特製車,超越道路中心侵入乙方車道撞及乙車,致雙方人員均受傷,某甲是否屬無照駕駛行為?   
答: 本案某甲左腳鋸斷換義肢駕車,已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規定,並應依第76條之規定將駕照繳回,未繳回者逕行註銷 並追繳之,同時必須另行依殘障者報考駕照處理要點申請核發可駕特製車之駕照。故本案某甲為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5款規定乙車駕駛及乘 客可申請保險給付,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甲求償。


5. 問: 騎機車搶劫路人皮包,經路人見義勇為合力追捕,但機車不慎遭車碰撞致機車駕駛人受有體傷,請問可以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不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若因從事犯罪行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不能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6. 問: 發生車禍時,若經測試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形,對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有何關係?  
答:a. 若該駕駛人為受害人(例如開車與它車擦撞受傷),該駕駛人飲酒開車已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及第40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

b. 若該駕駛人為加害人時(例如開車撞傷他人),雖其酒精濃度換算呼氣每公升超過0.25毫克,受害人仍可申請保險給付,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該駕駛人之請求權。


7. 問: 一輛拼裝車及一輛農用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擦撞,雙方駕駛人均受傷,請問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案涉及事故之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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