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完成施行準備作業規劃,並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相關施行日期及施行配套準備重點事項說明如次:

一、施行日期

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

2.將進行全面宣導作業,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3.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二、施行配套事項

1.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小型車種類,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等,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2.小型車後座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但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3.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本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

4.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部。

5.小型車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例外情形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乘座營業小客車(計程車)時,需加裝輔助座墊才能妥適安全帶之兒童。

三、施行宣導

1.配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及宣導期規劃,本部已委外製作相關繫安全帶之宣導短片、廣播插播帶、電子報、海報文宣及宣導品,本次將透過電視、廣播、網 路、戶外電子字幕機、外牆看板、地方道安體系、相關民間社團組織(NGO)及車輛公會、車商販售等管道進行全面性之宣導,俾期讓民眾儘早養成乘車即繫安全 帶的觀念與習慣。

2.另藉此機會並呼籲車主先行檢視車輛座位上的安全帶裝置,如有故障或損壞之情形,也應儘速修護,以利使用之安全。




引用: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3674&ctNode=1424&mp=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f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