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準金融法庭」之稱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天掛牌,將接受金融消費者申訴的金融糾紛案件。圖左起為董事長林國全、總經理何聰賢。 記者潘俊宏/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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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的消費糾紛,範圍涵蓋了目前火紅的黃金存摺,以及一般的存、放款、還有各種保單、連動債,證券期貨商品;不過,已經進入協商的卡債糾紛,還有對投資績效不滿的爭議,不在評議的範圍。
另外,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訂有金融機構「一定賠」條款,分別為100萬元和10萬元,金融機構如果和評議中心簽下「一定賠」條款的 「賣身契」,只要該家金融機構出現爭議,而且評議後的理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下),所有案件都一體適用,不能因為不服個案的評議結果而有 例外。 其中,「一定賠」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商品,包括了銀行的投資型商品,像是基金或產險和壽險保單以及投資型保單;10萬元以下的則有非投資型的商品,像是存款及醫療險等多次給付型保單。 不過,如果評議金額超過「一定賠」的門檻,例如:基金商品的爭議案,評議後,銀行須理賠億150萬元(即超過100萬),金融機構可以不接受;但如果消費者願意自動調降獲理賠金額到100萬元以下時,金融機構同樣一定要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指出,按照流程,只要進入調處階段,90天內就會有結果,比起法律訴訟動輒須為期兩、三年縮短很多。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報導/201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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