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收到紅單後,如果超過應到案日期沒有繳款或提請申訴(對舉發的違規事實有疑異時),則裁罰機關得依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裁決(郵寄裁決書催繳,五年內均可裁決)
From: adjudge
To:
Sent: Thursday, August 22, 2002 2:00 PM
Subject: 申訴回覆
處理情形:
親 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
有關詢問交通違規罰款追溯期限,
依九十年六月一日新修正實施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 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 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 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再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第一項,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法院依法律規定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簡 單來說,民眾收到紅單後,如果超過應到案日期沒有繳款或提請申訴(對舉發的 違規事實有疑異時),則裁罰機關得依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裁決(郵寄裁決書催繳,五年內均可裁決),裁決書的處罰主文有明確告知案件處分額度及時程,如果又未 依規定時間處理,最後,駕照或牌照會被逕行註銷(一年後重新考領)或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可別以為沒收到紅單就可不必處理,自91、1、1起,行政程序法 規定,行政文書的送達,如果係查無此人、查無此地、遷址不明、招領逾期等情形,行政機關得辦理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完成送達程序後,處分機關則可依規定辦 理裁決。
一般而言,本所處理交通違規罰單均會五年內催繳完畢,恐怕沒有所謂超過六年就不用處理的情形。
另外,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如果地址有變更,仍請依規 定至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以免相關文書無法送達,而被處以較高罰款。
若您日後有臺北市相關交通違規之疑惑,可先利用本所人工查詢電話:(02)2365-8270轉分機168或169,本所設有專人為您提供各項查詢及解答服務。
敬祝
行車平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承辦人及電話:王振郎 02-23658270分機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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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4 Tue 2011 11:27
交通違規罰款追溯期限,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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