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跡証』:在警察未到場前(及到場後),自行於地面標繪、拍攝車禍相關蹟證,有助提供處理現場人員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一、『標繪』:依法車禍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以免妨礙交通受罰。(可於平時在車上預置粉筆、蠟筆等可標繪物)

1、標繪重點:
劃出兩車輪胎(注意輪胎方向)位置(機車劃出全車位置)。
劃出兩車保險桿位置(機車劃出全車位置)。
劃出兩車煞車痕、機車倒地刮痕位置。
2、情況允許可再詳細劃出:
劃出落土(撞擊點掉落泥土)位置。
劃出碎片(大燈、方向燈等毀壞碎片)位置。
劃出車輛掉落物(如保險桿)、拋摔物(車上物品)位置。
劃出人倒地、血跡位置(由汽車,機車摔出倒地位置)。
劃出機車機油油漬位置。


二、『拍攝』:一般家庭均有照相機(錄影機)出外遊玩時才攜帶,可考慮放置車內,遊玩時不會遺忘,還可備不時之需。
拍攝時可將上列各項全部拍照,並加拍下列相關所需:
道路:現場『道路』四個方向全景及近照。
車輛:雙方車輛四面全景、並將損壞處近照特寫。
現場號誌:燈號有無損壞、車禍若涉及左、右轉彎,應注意現場號誌有無特殊規劃(如紅燈右轉、左轉專用時向)。
現場與車禍有關之標誌:如禁止左、右、迴轉標誌。
現場與車禍有關之標線:雙黃線、雙白線、車道線、車道行進方向指示箭頭、快、慢車道劃分線、禁停紅、黃線……
找尋現場目擊證人:如來得及,在發生車禍時記下周邊車輛車號,他就是最好的目擊證人。(可供警察通知協助調查)
雙方車輛相關燈光:
方向燈有無開啟:可參證雙方轉彎有無打開方向燈。
夜間大、小燈有無開啟:有無夜行不燃燈及兩大燈有無損壞(左邊大燈損壞易造成視覺錯誤、誤判對向為機車)。
大燈是遠、近光燈:開放遠燈會造成對方視覺刺激,依安全規則規定市區照明清楚時應用近光燈。
車尾燈有無開啟、損壞:造成追撞。
煞車燈開好壞:能否提示後車緊急狀況。
倒車燈有無開啟:影響追撞。
有無擅自裝設強光燈:影響對方視覺刺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f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