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車課奢侈稅 租車變貴
2011-03-03 21:19:36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台北3日電
 
 
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小客車可能被課奢侈稅,汽車租賃業者表示,成本墊高,將提高租金因應。不過,以公司名義租車使用的大老闆,報稅時還是可以依法扣抵費用。

財政部研擬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300萬元以上高價汽車在課徵範圍之列。

格上租車襄理陳鉅政直言,奢侈稅開徵後,租賃業者購車成本「一定變多」,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所難免,短期租車像是婚禮禮車的費用會上漲,而長期「連人帶車」租用的營利事業單位,每個月要繳交的費用也會增加。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先前就說,很多公司早就以「租名車、租司機」的方式代替購買,對300萬元以上小客車課奢侈稅,只會影響進口車商業績,對稅收幫助有限。

一家歐洲進口車商分析,300 萬元以上小客車課徵奢侈稅,只會降低買車自用的人購買意願、延長換車時間,一定會影響業績。對消費者來說,偶爾租用豪華車,確實會要多付租金;但以公司名義「租車、租司機」的,依法還是可以申報扣繳。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的「租金」等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扣繳的各稅款數額只要有清楚單據,報稽徵機關查核。

官員說,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租車使用」,依法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舉例來說,公司為了業務發展,得用「高級一點」的小客車接送重要客人,這也合情合理。

官員說,針對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單看租車這項租金費用「太窄化」,因為公司只要申報所得,政府還是有所得稅可以課徵。

官員強調,奢侈稅的規劃是300萬元以上小客車出廠或進口時,按銷售價格或是關稅完稅後價格課徵特種貨物「銷售稅」,不能和所得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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