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五人以下的公司行號,雖不必強制替員工投保勞保,但根據台北地院一件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案的判決,

員工一旦發生職災,在未排除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雇主仍得負起未投保勞保的職災補償。


一位在不足五位員工的連鎖冷飲店工作的王姓男子,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他的老闆陳男,因未替王投保勞保,法官判必須給付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共計一百廿六萬元。


本件判決,所有雇主都得注意,如果未替勞工投保勞保,

一旦產生勞保給付問題,雇主可得負起賠償責任。


王姓男子去年四月起,以每月二萬八千元的薪資受雇一家連鎖冷飲店,擔任廚房及外送工作。

去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點五十四分,他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送醫後不治死亡。


台北地院勞工法庭審理後,法官認為依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勞基法是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並沒有就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用人數另設限制。


勞基法雖規定,受雇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員工,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保,

只涉及雇主是否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不是在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陳不能以員工五人以下,沒有強制投保勞保義務作抗辯,

判他必須給付賣喪葬費和死亡補償共一百廿六萬元。


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9日 上午5:30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f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