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2-05-04 06:00
〔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
警方近年不斷反映,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有無攜帶行照駕照,與事故並無直接關係,交通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下月起,若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未帶行照、駕照,原則上不受罰,將僅對事故肇因等其他觸法犯行開罰。
交通部昨天也通過修正違規事件裁罰基準,針對車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禮讓或減速等違規行為,將全面以最重罰則開罰,亦即從目前新台幣九百元調高至一千八百元,而且違規駕駛人將記點一次。
交通部與警方從二○○六年七月已將未帶行照、駕照納入「微罪不舉」項目,改以勸導取代開罰,但僅限未發生事故者。罰單因而大幅降低,以未帶行照為例,過去每年至少卅至五十萬件,去年已降至二萬四千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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