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     

罪名
刑法法條
是否告訴乃論罪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法定刑度
過失傷害罪
284-Ⅰ
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 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2.告訴權人: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擊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但不得與被害者明示之意思相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284-Ⅰ
同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傷害罪
284-Ⅱ
同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284-Ⅱ
同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
276-Ⅰ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1.      無告訴期間。
2.      告訴權人同前。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罪
276-Ⅱ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1.      無告訴期間。
2.      告訴權人同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罪
294-Ⅱ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1.      無告訴期間。
2.      告訴權人同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185之3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肇事逃逸罪
185-Ⅳ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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