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網路轉戴..真實性未查詢..可以先參考使用..

如果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 (女性),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遇到警察例行檢查,

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0.5mm (0.95mm)。

結果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

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
了。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好戲才在後頭呢,

近日(違規後一個星期) 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內容:寫她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條之三, 最重要的一條∼∼∼刑法第42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院。)


   答案: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不是罰30,000元。


(天啊!)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如果紅單是罰$

12,000元, 總共要罰$102,000元!


  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元)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都罰二次紅單。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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