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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住宅補貼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9月10日止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2-08-22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101年度住宅補貼自即日起至101年9月10日受理申請,欲申請者,請於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


內政部辦理之住宅補貼包括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中租金補貼今年每戶每月最高補貼新台幣4,000元,較往年多400元;今年計畫辦理24,000戶,採評點制,具弱勢條件之家庭將優先獲得補貼。


內 政部營建署表示,截至101年8月20日止,向各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租金補貼的戶數約2萬8千餘戶;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約2千3百餘戶。因本次公 告受理申請將於9月10日截止受理,有購屋或租金補貼需求的青年家庭可把握機會提出申請。住宅補貼各式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期間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或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http://www.cpami.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專區」查詢或撥打服務專線02-21927171洽詢。


聯 絡 人:王安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25
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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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問與答手冊簡介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2-07-26
為協 助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內政部推動「住宅補貼」,提供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期協助民眾減輕住宅負擔。今年 度受理申請時間為101年7月31日至101年9月10日,符合申請條件之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為 利民眾了解「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相關內容,內政部營建署特別編印「101年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問與答」,共分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三冊,詳細說明申請方式、補貼內容、補貼條件並列舉常見問答集供民眾參考。
民眾如有需要,可至各縣(市)政府免費索取,亦可至內政部營建署首 頁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諮詢專線(02)2192-717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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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1-01-25
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式


附表 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及內容

申請條件

租屋

購屋

換屋

租金補貼
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萬元額度內,前2年零利率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萬元額度內,前2年零利率

年齡

20-40歲

20-40歲

20-45歲

家庭組成狀況

新婚
(申請日前2年內辦理結婚登記)

ˇ

ˇ

×

育有子女
(育有未成年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設於同一戶籍)

ˇ

ˇ

ˇ


住宅
持有狀況

均無自有住宅

無自有住宅或申請日前2年內購屋且已辦理貸款

原僅持有一戶住宅,核定換屋後1年內完成貸款且將原住宅移轉給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家庭年收入應在右列標準之下

台北市

180萬元

247萬元

247萬元

高雄市

128萬元

184萬元

184萬元

台灣省

119萬元

166萬元

166萬元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下列金額(單位:新臺幣) 

 戶 籍 地 租金補貼
(百分之六十分位點) 前二年零利率之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百分之八十分位點)

臺北市、新北市

一百八十萬元

二百四十七萬元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一百二十八萬元

一百八十四萬元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一百一十九萬元

一百六十六萬元

資料來源:依據行政院一百年一月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0000九0六七二號令發布實施「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之參考資料-「九十九年家庭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法分配情形表」計算得之。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

貸款額度

償還年限

優惠利率

備 註

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最長二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含第一年、第二年)

第一、二年

零利率

第三年起
(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以下者適用)

第一類

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
(目前為0.562%)

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之低收入戶。
2.身心障礙。
3.重大傷病。
4.單親家庭。
5.原住民。
6.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災害災民。

第二類

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
(目前為1.137%)

家庭成員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1.郵儲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簡稱。
2.政府補貼利率:議定利率減優惠利率。
3.議定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
4.第三年起之利率,對於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者,不提供優惠利率(政府不予補貼利率),依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辦理(償還年限不受限)。
5.家庭年收入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如附表四。


一百年度家庭年收入百分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
戶 籍 地 家庭年收入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臺北市、新北市

一百五十八萬元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一百一十一萬元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一百零三萬元





申請時應檢附文件?(詳作業規定第11點、第17點)
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 育有子女換屋者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租賃契約影本。

(八)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六)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最後更新日期: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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