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間財產移轉,是否舉證屬於買賣關係,影響稅負甚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陳君於今年8月間移轉土地給給其弟,經國稅局查核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移轉,但陳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價款為 700萬元的買賣契約書,以及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陳君弟弟購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陳君之弟本人從定期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所支付的 價款證明,國稅局經查核屬實,所以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張三以買賣名義,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轉讓給子女兩人,因兩名子女均未成年,似無足夠自有資金購買這些不動產的能力,因此遭檢舉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張三君及其子女說明,資金來源是歷年自張三受贈數筆現金累積而來,並提供支付張三不動產價款流程證明。

因張三及其子女僅說明資金來源為歷年受贈,而 未提供歷年贈與稅申報及核定資料,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張三所附不動產價款是在不動產移轉前,由張三將資金移至其子女名下,再安排虛偽資金流程轉回至張 三銀行帳戶。


北區國稅局經審酌各項查得證據,認定張三轉移不動產給子女為贈與而非買賣,除補課贈與稅外,因張三未於該局通知申報贈與稅的十日內補申報,最後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二親等間主張買賣財產,買方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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