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聽聞一位資深律師說﹐會和你打官司的人往往是你身邊的親朋好友﹐而不是那些不認識的人﹐除非像發生車禍事故﹐才會與陌生人對簿公堂﹐聽似平常﹐其實道盡 人生感慨。
親朋好友間偶爾互相週轉是很希鬆平常的﹐除非打定主意這筆錢就當作是送他的﹐或者搬出「太座不准」等藉口﹐否則凡事應作最壞的打算﹐預防如果對 方賴帳時該怎麼辦﹐
本文即欲淺談有關私人間之小額借貸﹐一些應注意之小技巧﹐期盼能讓人借得「心安理得」。
一、借據之撰寫
朋友開口借錢﹐其實毋庸不好意思請其開立借據﹐親兄弟尚且明算帳﹐真正明理的朋友是不會介意的﹐甚至應該主動提出開立借據的建議。
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 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之名目請其簽立;惟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與事實不符之字樣﹐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 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借據上應記載:借貸之數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及債務人之簽章等事項﹐此為一般人所知悉﹐惟須特別提醒者﹐另應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 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類似字樣﹐以證明借款交付之事實﹐俾利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
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 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惟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仍須記載前開事項嗎?
茲因考量即便以留有證據之方式交付借款﹐債權人仍須進一 步證明付款之原因即為雙方間之借貸關係﹐
故無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均宜在借據上記載已親收款項之事實為妥當﹐借據之內容可參酌本文附件。
二、借款之交付方式
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但真的遇到自己在處理事務時﹐又會想說不用這麼麻煩吧﹐或是相信對方不會賴帳﹐這往往是日後敗訴之根源。
其實養成預防訴訟 的觀念是很重要的﹐借款以現金交付較容易遭對方事後否認﹐
若能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即可證明當初有交付借款之事實﹐
且對方亦可能自知無法逃避卸責 而願意還錢。
另外﹐交付的對象應該即為債務人本人﹐避免交付給第三人﹐
常有借用人要求貸與人直接將款項匯至第三人帳戶﹐
如此借用名義人與收受借款人不一致之情況下﹐
容易產生誤會﹐而給對方有抵賴之機會﹐辯稱該借款是由第三人所拿取的﹐與其無關。
三、如何為擔保
借貸之數額若較高時﹐可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有:
(一)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
債務人屆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執債務人所簽立之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
再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若擔保者為支票﹐債權人必須提起給付票款 之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最高可達到三審)﹐
始能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不僅程序較為繁雜﹐債務人還有機會於訴訟中為抗辯﹐風險也較高﹐故建議以開立本票之方式 為擔保較佳。
(二)不動產設定抵押:
借款金額超過數十萬元時﹐宜請對方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之不動產辦理設定抵押。
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直接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再以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償。
(三)連帶保證人:
若債務人本身之資力較差﹐可要求其尋找一有資力之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載明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其上簽章。
如此﹐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即使在債務人無資力之情況下亦可受償。
親朋好友間偶爾互相週轉是很希鬆平常的﹐除非打定主意這筆錢就當作是送他的﹐或者搬出「太座不准」等藉口﹐否則凡事應作最壞的打算﹐預防如果對 方賴帳時該怎麼辦﹐
本文即欲淺談有關私人間之小額借貸﹐一些應注意之小技巧﹐期盼能讓人借得「心安理得」。
一、借據之撰寫
朋友開口借錢﹐其實毋庸不好意思請其開立借據﹐親兄弟尚且明算帳﹐真正明理的朋友是不會介意的﹐甚至應該主動提出開立借據的建議。
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 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之名目請其簽立;惟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與事實不符之字樣﹐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 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借據上應記載:借貸之數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及債務人之簽章等事項﹐此為一般人所知悉﹐惟須特別提醒者﹐另應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 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類似字樣﹐以證明借款交付之事實﹐俾利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
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 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惟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仍須記載前開事項嗎?
茲因考量即便以留有證據之方式交付借款﹐債權人仍須進一 步證明付款之原因即為雙方間之借貸關係﹐
故無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均宜在借據上記載已親收款項之事實為妥當﹐借據之內容可參酌本文附件。
二、借款之交付方式
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但真的遇到自己在處理事務時﹐又會想說不用這麼麻煩吧﹐或是相信對方不會賴帳﹐這往往是日後敗訴之根源。
其實養成預防訴訟 的觀念是很重要的﹐借款以現金交付較容易遭對方事後否認﹐
若能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即可證明當初有交付借款之事實﹐
且對方亦可能自知無法逃避卸責 而願意還錢。
另外﹐交付的對象應該即為債務人本人﹐避免交付給第三人﹐
常有借用人要求貸與人直接將款項匯至第三人帳戶﹐
如此借用名義人與收受借款人不一致之情況下﹐
容易產生誤會﹐而給對方有抵賴之機會﹐辯稱該借款是由第三人所拿取的﹐與其無關。
三、如何為擔保
借貸之數額若較高時﹐可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有:
(一)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
債務人屆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執債務人所簽立之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
再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若擔保者為支票﹐債權人必須提起給付票款 之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最高可達到三審)﹐
始能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不僅程序較為繁雜﹐債務人還有機會於訴訟中為抗辯﹐風險也較高﹐故建議以開立本票之方式 為擔保較佳。
(二)不動產設定抵押:
借款金額超過數十萬元時﹐宜請對方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之不動產辦理設定抵押。
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直接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再以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償。
(三)連帶保證人:
若債務人本身之資力較差﹐可要求其尋找一有資力之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載明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其上簽章。
如此﹐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即使在債務人無資力之情況下亦可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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