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追訴可分『公訴』及『自訴』兩種: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訴被告可分為『公訴』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 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 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 起自訴,惟提起自訴時,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委任律師(如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出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I項、II項)
二、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
三、被害人僅受身體傷害時,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依刑法第二八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逾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被害人或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四、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I項)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五、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一般而言,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否則 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 被告獲無罪判決時,告訴人於接獲刑事判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請檢察官上訴,刑附民部分則向法院提起上訴(但需有請檢察官上訴才可提刑事附帶民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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