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 姓女子出國,昨無法取得回應。
打贏官司的高市交通局官員表示,照片上同時拍到3輛機車,「這張罰單其實是罰中間這台,一審法官看成左邊那台才誤判,情況罕 見。」
民眾陳卓軒則對「原來沒闖過去也算闖紅燈」嚇一大跳,覺得「過去並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交通單位應多宣導。」
大學生周聖如認為:「應該只是來不及煞 車越線,卻被開闖紅燈,這樣太嚴了。」
被罰1800元記3點
前年8月5日,萬女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的十全、大連路口遇到紅燈,她煞車後車身完全越過停止線、停在斑馬線上,被一旁的固定式照相機拍照,警方根據照片舉發,對她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另須記違規點數3點。她不服,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法官一度看錯機車
萬 女強調沒有衝過路口,哪來闖紅燈。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高市警交通大隊所提出、固定式相機的2張違規連拍照片,第二張拍到萬女的機車前輪已超越停止 線,觸及行人穿越道,但後輪仍壓在停止線上,從輕認定她只是越線停車,還不算闖紅燈,判決將原罰單撤銷,要高市交通局重新開單。
經查,紅燈越線開罰的範圍 是900到1800元,通常是開罰900元,逾期未繳才會加重罰到1800元。
交通局收到一審判決書後重新核對舉發照片,怎麼看萬女的機車都是整個車身停在斑馬線上,完全沒有「後輪壓在停止線」上的跡象,再比對照片中另2部機車的停車狀況,才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中描述的,應該是停在萬女左邊的機車,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二 審認為一審判決確實是看錯車,但萬女的機車到底是越線停車還是闖紅燈?
合議庭依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示,認為機車只要遇紅燈、停車時車身超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例如停在斑馬線妨害行人通行,仍算闖紅燈。
且從照片中明顯可見萬女機車前後輪都在斑馬線上,前輪甚至觸及前方自行車道,還有一名走斑 馬線上的婦人為閃避萬女的機車,走到十字路口內,認定萬女應屬闖紅燈無誤,日前改判她敗訴確定。
越線就會感應拍照
高 市交通大隊指出,嚴格來說,機車只要前輪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但若有爭議,通常會作對民眾較有利的解釋。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楊信毅則說,警方取締紅 燈越線或闖紅燈,主要是依據停止線前的感應線圈拍照,或是警員現場拍照逕行舉發,至於部分路口的監視器是作為治安維護使用,畫面不會成為開單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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