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業字第094003131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業字第0966004481號函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業字第0976004369號函第2次修正

壹、總則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貳、車內設備單元之申裝程序
三、營運單位依本辦法及執行電子收費之需求,發行下列三種車內設備單元:
(一)一般車內設備單元:

指與營運單位簽訂「一般客戶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者所使用之車內設備單元,包含一般小型車、一般大貨車及大客車、一般聯結車之車內設備單元。


  (二)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指公務車輛專用及免徵收通行費車輛專用之車內設備單元。

 

(三)特約車內設備單元:

指與營運單位簽訂「企業客戶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者所使用之車內設備單元,包含特約小型車、特約大貨車及大客車、特約聯結車之車內設備單元。


四、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應與營運單位簽訂電子收費服務契約,申裝指定之車內設備單元,且須隨車登記。


五、用路人辦理車內設備單元之申裝,須為車輛所有人,並備齊營運單位指定之證件至指定之申裝點,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車內設備單元之裝設。申請人非車主本人者,由申請人持車輛行車執照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出具由車主簽立之代辦委託書辦理。


參、電子收費作業
六、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營運單位之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裝設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並確實置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確認票證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

七、用路人在已安裝車內設備單元之車輛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駛入正確之電子收費車道,並應遵守速限及其他交通法規。

高費率車輛誤入低費率車道時,用路人應按高費率繳交通行費;

低費率車輛誤入高費率車道時,用路人應按行駛之車道費率繳交通行費。

前項誤行車道之車輛,依法舉發。


八、各種車輛通行費之徵收,依第三點、第四點之車內設備單元類別對應之通行費徵收費率規定辦理,由電子收費系統於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時自動偵測,完成繳付。


行車執照車種類別含曳引車字樣之車輛須申裝聯結車類別之車內設備單元,該車行駛電子收費車道不論加掛拖車與否均依車內設備單元分類收取聯結車之通行費,若未加掛拖車,亦可選擇行駛人工收費車道,繳交大貨車之通行費。

以拖帶方式通過收費站者,前後車輛應分別繳納通行費,若有通行費欠繳情事應由前方車輛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

惟該拖帶車亦可選擇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依人工收費繳交通行費。


九、用路人所持之車內設備單元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不符規定或持用偽造、變造或經驗證不符者,或因人為因素導致車內設備單元無法正常扣款收費時,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

十、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

十一、通行費之費率變更時由本局通知營運單位辦理之,其通知生效時間必須符合規定之前置作業時間,遇營運單位之費率變更作業不及時,則以變更後之費率徵收標準處理之。

十二、營運單位應提供電子收費之申訴管道。

肆、不照章繳費之處理

十三、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
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處理費。

前項作業處理費用指用路人每次不依規定繳費,所應加收之作業處理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處理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本局核定及由營運單位公告之。
 

十四、作業處理費用之種類包含:

(一)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指欠費行為發生後,用路人自行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通行費所應加收之作業處理費。

(二)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指欠費行為發生後,用路人於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後,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通行費所應加收之作業處理費。

十五、(刪除)

十六、不照章繳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依法舉發:

(一)未申裝、使用已掛失、停用及暫停服務車內設備單元行駛電子收費車道。

(二)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而使用非登記所屬之車內設備單元。

(三)國道客運業者使用經本局停權之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七、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十八、用路人欠繳通行費自交易發生日起經自動補繳期、通知補繳期限後6個月仍未補繳,即逕列「應收帳款」科目,並進行帳務管理。
五年內累計金額達7500元以上者,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經通知補繳逾五年仍未繳納且未移送強制執行者,本局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得檢具有關憑證影本註銷之,並送審計單位備查及為會計帳務處理。


十九、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之繳費方式及期限依營運單位之公告辦理,惟前述規定期限應經本局核定。

二十、營運單位提供不依規定繳費之欠費紀錄查詢服務,其可供查詢資料期間及查詢管道依營運單位之公告辦理。

二十一、不依規定繳費車輛之車主若對於營運單位通知或寄發之欠費內容有所疑義,須於通知單繳費截止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營運單位提出申訴。


 
新聞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26&p=313
列印時間:2013/1/5 上午 10:50:01
上架日期 2010/12/23
資料提供單位:業務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2013/01/02
國道高速公路局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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